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如果两次投资都产生正商誉,那么无可厚非,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
2、如果两次投资都产生负商誉,那么第二次投资时直接将产生的负商誉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对于第一次投资进行追溯调整时,将其产生的负商誉通过留存收益反映;
3、如果第一次投资产生正商誉,第二次投资产生负商誉,则第二次投资时确认的营业外收入也应该是综合考虑后确定的,对于第一次投资进行追溯调整时,由于产生的正商誉,所以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如果是负的,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营业外收入
4、如果第一次投资产生负商誉,第二次投资产生正商誉,则第二次投资时直接将产生的正商誉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但是在对第一次进行追溯调整时,需要将第一次投资产生的负商誉通过留存收益反映,这时就需要综合考虑第二次的正商誉的反向影响,应该用负商誉-正商誉=负商誉余额,将这个余额调整留存收益。即: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确认为负债
第三种会计处理方法是将负商誉确定为负债。在被并购企业经营不善等不利因素出现时,会导致未来经济收益的减少,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企业正是对未来经济收益减少的补偿;
因此,负商誉基本符合负债概念和特征,并可在并购的时候根据具体原因列为各种负债项目,如应付下岗职工安置费等,当发生相应费用时,就用该项目冲抵负商誉,直至所剩下的负商誉为零。
采用该观点的会计处理中对交易成本低于被并购企业公允价值差额处理方法是将其处理为隐性负债科目增加,并标为负商誉。当发生相关费用时,负商誉抵扣费用;
即记入“隐性负债——负商誉”。但是,确定为负债只是考虑了购买成本低于公允价值差额中隐性负债部分,没有考虑资产公允价值高估的部分和负商誉部分,这样会高估资产和负债,最重要的是没有考虑对负商誉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所以并不合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负商誉会计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有两种方式:吸收合并、控股合并
当初始投资成本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时候:
1.对于吸收合并,在个别财务报表里确认商誉在借方
2.对于控股合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商誉,在借方
当初始投资成本小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时候:
1.对于吸收合并,在个别财务报表里确认营业外收入在贷方
2.对于控股合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调整留存收益
所以说就没有你所说的负商誉的问题,就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