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楼主表示感谢,这是非常经典的公司法案例,在此分享对法律学习者都是很有裨益的。
也感谢waltz_wang 同志的耐心解答,对您的部分解答,本人也有些不同看法,在您回答的基础上提出,希望与大家一起探讨。
3是错误的。 公司法第103条有关于股东大会提前20日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提前15日通知的规定。本题干中的条件显然不符合时间要求。
4对一半。 公司法第112条对决议表决的票数有规定,其中组织架构调整方面,不满足全体董事过半数,及依照本题干的4票,应当属于无效决议。 ps:董事G的委托也是无效的,因为根据公司法113条,董事仅能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而董事会秘书H不是董事。
7也不对,根据公司法103条3款,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8也是有问题的。 根据公司法101条3款,占股10%以上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其只有请求权,召集还是应当依照 102条,由董事会召集,股东无权自行召集。
经 waltz_wang提示,我上述关于第8点的认识确实偏颇。根据我国公司法102条第二款,且依照常理推断丙为“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股东的情况下,丙在董事会、监事会都不召开主持时,其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1、出席公司3月28日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否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2、无效,未书面委托。《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3、董事会决定2012年4月8日举行公司股东大会年会合法。《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公司法并未对年会时间做出特殊要求,法不禁止即允许。年会的具体时间由公司自行确定,但是一般都是在一个会计年度终了之后的头几个月里召开。
4、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合法。《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八项:“(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第九项:“(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5、董事会会议记录有不规范之处,列席董事会的监事不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6、不合法。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而不是董事长。《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7、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8、公司第二大股东丙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