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 公路环境污染防治主要针对以下环境敏感点:
——声环境敏感点:学校、医院、疗养院、城乡居民区和有特殊要求的地区;
——环境空气敏感点: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文遗迹以及学校、医院、疗养院、城乡居民区和有特殊要求的地区;
——水环境敏感点:饮用水源及养殖水源保护地。
5.1.4 公路应绕避环境敏感点。
5.1.4.1 公路中心线距声环境敏感点应大于lOOm,其中距医院、疗养院、学校宜大于200m。
5.1.4.2 公路中心线距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一级的地区应大于lOOm。
5.1.4.3 公路中心线距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为I~III类水质的水源地应大于lOOm。
5.1.4.4 公路中心线距交通振动、电磁辐射有特殊要求的敏感点以及危险品仓库等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果不拆迁的话,应设置防声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