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上盖发票章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在我国法律中有明文规定。发票是专用的,收据不能作为发票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其中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六小节规定: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扩展资料;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三十一条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没有法律效力。发票是专用的,收据不能作为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发票专用章不可以让别人乱盖的,会给自己惹来麻烦。别人可以用加盖你饭店发票专用章的收据开餐饮费报销,让税务局查出来后,会认定你公司偷逃税,对你公司进行处罚,等等。总之,麻烦会很多,建议及时将这些收据收回作废,以免给自己带来隐患。
在收据上盖发票章,有法律效力。让税务局查出来后,会认定你公司偷逃税,对你公司进行处罚0
1、估计对方是想拿回去任意填个数,好报账用的,别担心。
2、这种收据如果加盖的是发 票专 用章,实际上是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只有加盖财务专用章才有实际意义,更何况对方套开时,笔迹当然不是你妈妈的,就是打官司,也是说得清的。
3、以后再不要为不认识的人随意盖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