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也是困扰我很长时间的问题。主要是我主观认为前期参加过设计的单位应该更加熟悉项目本身的实质性的东西,更能够做到设计与施工的无缝衔接,降低由于设计和施工沟通不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与时间成本。
但是,根据七部委第30号令第三章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根据这个解读,前期设计的单位是没有资格参与施工投标的,而今年出台的实施条例说的比较模糊,也没有否定掉上述规定,所以,现在暂时的操作方法是避免出现前期设计单位参与后期的工程施工投标。
对于楼主的提问有一点质疑,这个项目的性质是什么?如果是楼主描述的设计加建设,应该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而应该属于工程建设类项目。
这是个建设项目的标,分两次招很正常,如果A公司设计单位又是建设单位,并且符合招标文件中对建设单位的资质要求当然可以参见了,具体的要看招标文件中的要求。
双资质的单位应该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