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出现安全事故,负责人有法律责任吗?

2024-12-21 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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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有,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安全生产管理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回答2:

分公司有没有法人资格?有的话分公司负责,没有的话,上级公司负责。在法律上

回答3:

分公司出现安全事故,负责人是否要负法律责任,这要看事故的大小和事故的性质。如果违章指挥发生人员伤亡安全事故,那肯定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职工违章操作发生人员伤亡安全事故,要根据情节追究直按领导人的责任,起码也得要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补充作答:分公司不代表企业负责对外环保等法律责任,但要承担总公司规定的分公司管理责任。

回答4:

要承担责任的,管理不当等责任。

回答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