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辖机关不同:
看守所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监狱属于司法机关管辖,隶属于省监狱管理局(燕城监狱除外)。一般县(区)级以上行政级别都会设立看守所,有的县(区)多个,有的一个。监狱则由司法部和各省在各地市设立,有些城市几个监狱,有些城市一个都没有,监狱与城市不存在对等关系。
2.居住环境不同:
看守所,20平方左右的监舍,一般每个监舍关押20-30人,人均不到1平方米的空间,平躺是不能的,只能侧着睡。
监狱,根据司法部《监狱建设标准》:服刑人员人均建筑设施使用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上,每间监舍居住不超20人;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有必要的防暑防寒设备;设浴室等生活卫生设施。
3.伙食条件不同:
看守所主要来源为地方财政负担。在押人员每人每月伙食费1~3百元不等,监狱,根据《监狱法》规定,服刑人员一年的伙食费与当地人均经济水平挂钩,财政每年按照服刑人员数量足额拨付,专款专用,不可挪用。此外,监狱里服刑人员是需要进行劳动改造的,劳动创造的收入除了上交监狱和国家以外,监区都有自己的分账资金,可以偶尔给服刑人员加餐改善伙食。
一、就狭义来说,看守所和监狱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性质不同。
看守所是对那些关押的是准犯罪嫌疑人,即已被抓捕但未被法院判决的人,这些人还未被宣布执行徒刑,或者是被宣判徒刑还未执行的,就由看守所执行羁押。
而那些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也能被羁押监禁在看守所。在看守所就不能像拘留所那么轻松了,有的看守所需要参与劳动改造。
监狱就是最严重的监禁形式了,一般都是被判处有期,或者无期徒刑的人,广义的监狱其实也包含拘留所,看守所。但是我们这里说的监狱就单独指监狱。
除去死缓,一般的罪犯都能刑满释放,所以监狱采取的是惩罚加改造的方式,精神改造和劳动改造。
并不是所有的徒刑都会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所以监狱里面的人还是能够享受法律保护,只是监狱毕竟是个惩罚人的地方,所以里面的生活肯定不会好过的。
二、就属性来说也有本质的区别。
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
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
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担任。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警实行业务指导。
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监狱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监狱的阶级性是监狱的根本属性。
监狱具有严厉的惩罚性。任何国家的监狱都具有镇压敌对阶级和敌对势力反抗和破坏、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作用。惩罚是刑罚所固有属性,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的专政工具之一。
三、二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
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自2010年以来,看守所全部对社会开放。2012年10月25日上午,北京市看守所首次对外媒开放,包括美联社、法新社、英国《卫报》在内的50多家境外媒体参观了本市第一看守所和第二看守所
扩展资料:新中国监狱的历史发展
1, 创建阶段:(1949-1954)解决了吃闲饭、管理场所拥挤、监狱经费不足等一系列问题。全党高度重视,迅速将一大批罪犯投入劳动改造之中;确立了监狱组织管理体制;基本上解决了监狱面临的困难。
2, 初步发展阶段:(1954-1966)监狱法制建设逐步发展;确立了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原则;制定了一套科学的监管制度《劳动改造条例》(1954.9.7);培养了一支能吃苦耐劳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
3, 遭受破坏阶段:(1966-1976)监狱法规遭到践踏,监狱法制观念有所淡化;监狱人民警察经受住了历史的考验,实践证明是一支忠于党和人民的队伍。
4, 拨乱反正阶段:(1976-1981)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不断壮大;一些交出去的监狱被陆续收回;监狱工作秩序逐渐恢复。
5, 改革发展阶段:(1981至今)监狱法制建设发展迅速;监狱的各项改革工作进展顺利;逐步建立国家财政保障体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不断提高。1981年北京召开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看守所
百度百科—监狱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扩展资料:
看守所收押对象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监狱收押对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参考资料来源:鹤壁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看守所具有刑事羁押机关的性质,羁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它是一个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存在的临时羁押处所,其性质是保障性的。简单点说,就是因涉嫌犯罪被抓后、在法院判决前都会留在这里关押;另外,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也没必要到监狱服刑,直接留在看守所。
拘留所羁押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的人,或者扰乱法庭秩序被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它是一个最终的行政处罚场所,其性质是惩罚性的。即犯了小事被关押的地方,一般关押3天到15天即可释放。
关于家属会见的规定:
1、羁押在看守所的人,涉嫌刑事犯罪一般不得会见家人,但可以见律师。《刑事诉讼法》规定,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如果是未成年人涉嫌较大的刑事犯罪,其家人可以随时探视,并且在整个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询问过程中,其监护人可以在场。
2、羁押在拘留所的人,可以会见家人。根据《拘留所条例》第25、26条规定,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有会见、通信权利,因此家人可以探视,只要向拘留所提交申请即可。
拓展资料:
看守所看守对象:
根据《看守所条例》[2] 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拘留分类:
行政拘留
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期满即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对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合并执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0天。
司法拘留
一种是指在民事、行政诉讼或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妨害诉讼活动(如:作伪证、冲击法庭、妨害证人作证、隐匿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逃避执行)等,由
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决定,属于强制措施,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最高期限为十五日,由法院将被拘留人交公安机关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复议,拘留期内,由法院决定提前解释或期满释放。
司法拘留还有一种: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由此可见,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加以短期限制的一种惩罚方法。它是民事制裁中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
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⑴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⑶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⑷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⑸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条件是: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拘留最长时限为30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词条 拘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