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包人义务:
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3、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6、支付合同付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二、承包人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是确保按时竣工的第一步。
2、接受发包人的监督。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3、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扩展资料:
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责任包括以下几点:
1、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严格施工。
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减料。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应当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按期完成和交付合格工程。
完成和交付合格工程是发包人的缔约目的,也是承包人取得工程款的前提。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绝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修复费用或请求减少工程价款。
3、保修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因保修不及时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包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示范文本)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义务与责任包括以下几点:
(1)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严格施工。
(2)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
(3)按期完成和交付合格工程。
(4)保修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义务与责任则包括:
(1)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
(2)与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因
(3)组织工程验收。
(4)接受建设工程并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付钱,承包人按质按量完成工作,具体可以详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