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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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但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1995年6月1日起,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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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啤酒出厂价格包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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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150吨的啤酒收取1170元的押金,平均每吨7.8元,加上2900元不足3000元,因此啤酒的定额税率为22元/吨。
四、
60000×0.5+105000×20%(白酒为定额税率加比例税率,定额税率为每斤0.5元,比例税率为20%,白酒原比例税率为25%,从2006年4月1日调减为20%)
4680÷1.17×20%+9360÷1.17×20% (4680为价外费用,9360为包装物押金,均应并入收入征收消费税,由于是收取的全部金额因此要换算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150×220(啤酒实行从量定额,由于加上包装物售价为2907.8元/吨,不足3000元/吨,因此定额税率为220元/吨)
啤酒是从量征消费税的,包装物押金不含消费税,也不计消费税。
对于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如果是不再退还和收取1年以上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一并征收消费税。
但是,有一样是特殊的,那就是酒类生产企业,“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怎样核算,都要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也就是说,酒类产品中,啤酒和黄酒包装物押金,按一般消费品包装物押金的规定确定是否征消费税;而除这两样之外的其他酒类,包装物押金一律征消费税。
题目中没有特殊说明啤酒的包装物押金已超过一年或不再退还,所以视为正常押金,不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