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释义

2025-01-11 20: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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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本条规定,刑事案件只要存在六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就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刑事诉讼开始前已经发现的,不应立案受理。在侦查阶段发现的,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审判阶段发现的,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告诉才处理,被害人撤回告诉的,用准许撤诉的裁定结案;对具有其他情形的案件,一律裁定终止审理。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扩展资料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刑和附加刑两刑事责任包括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它只能独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

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附加刑分为罚金、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具体说来,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自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公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以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他几种情形,一般应以裁定终止审理。不过,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不追究刑事责任

回答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释义如下:

第十五条是关于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刑事案件只要存在六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就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刑事诉讼开始前已经发现的,不应立案受理。在侦查阶段发现的,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审判阶段发现的,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告诉才处理,被害人撤回告诉的,用准许撤诉的裁定结案;对具有其他情形的案件,一律裁定终止审理。

附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条文原文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扩展资料

1、不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对没有或依法不碰负刑事责任的人所作的决定。

2、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依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凡符合上述情况之一者,已收案的不予立案:已立案的应予撤销;侦查终结的不予起诉;已移送法院起诉的,或终止案件的审判程序,或宣告无罪。

4、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5类具体情形和一类条件情形;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满14岁的人和 精神病人两类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回答3: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刑事案件只要满足第15条的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就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刑事诉讼开始前已经发现的,不应立案受理。

在侦查阶段发现的,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发现的,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告诉才处理,被害人撤回告诉的,用准许撤诉的裁定结案;对具有其他情形的案件,一律裁定终止审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百度百科

回答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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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专用用语的含意是:

1.“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2.“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3.“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4.“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5.“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6.“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刑事诉讼法

回答5:

根据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只要存在六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就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刑事诉讼开始前已经发现的,不应立案受理。在侦查阶段发现的,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审判阶段发现的,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告诉才处理,被害人撤回告诉的,用准许撤诉的裁定结案;对具有其他情形的案件,一律裁定终止审理。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扩展资料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刑和附加刑两刑事责任包括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它只能独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附加刑分为罚金、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