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
《工商行政处罚条例》
第五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一)当场处以20元以下罚款的;
(二)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千元以
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正常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按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15日内,超过15日按3%的利息收取滞纳金
15日内,逾期按千分之三缴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