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友谊的结论是对的,其实乐哥的话自相矛盾,既然文理解释不通,那就没有继续进行文理解释的必要,所以文理解释和伦理解释不能同时出现。
话说回来,这种题目今后继续出现的可能性无限接近于零,包括这道题原题也没有直接考你这句话是对是错,只是作为四个待判断项之一出现,对答题没有决定性影响。张明楷也在修正自己的观点,像解释方法这种对司法实践毫无意义的东西他也不会再卖力推销了。
错的。
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是两种不同的解释方法,其中文理解释是刑法最根本的解释方法,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是合理的,则没有必要进行论理解释,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不合理或者产生歧义的,则必须进行论理解释,可以看出,二者是不能并用的,
在刑法解释中,文理解释优先于论理解释,也就是说先进行文理解释,当文理解释结论存在多种情况或者结论模糊、不合理等时就要适用论理解释了。
理解这句话关键是两种解释时间先后以及适用方式的问题,两种解释不能同时进行,但是从适用方式的前后来说这句话是正确的。
我也是这么认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