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逮捕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等等。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等于没事了,也许是因为证据不足才不批准逮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继续补充侦查,有了新的证据可以重新报捕;也许检察院认为涉嫌犯罪情节轻微,不逮捕对社会也没有危险,这样以后看情况(事实和证据)决定是否起诉。
一般情况下,只要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遵守法律,是不会再被拘留和逮捕的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由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受害人也可以收集应当逮捕的证据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提出意见、建议。
具体应当逮捕的条件,请查看《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逮捕,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不逮捕并不代表撤案。对于罪行轻的、患病的可以一直不采取逮捕措施,直接移送法院开庭判决。但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不批准逮捕多是因为证据不足,需要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