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就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通过在票据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将票据权利转移。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就是票据权利转让人(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的背书人栏签章、写明“质押”等等。如果没有这些行为,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谓的善意第三人,给你举个例子:A(背书人)问B借钱并把一张汇票背书给B(被背书人)作质押,然后B又背书给了C,此时,因为C不知道这张汇票是A质押给B的,所以C被称为善意第三人。之后,A问C索要汇票,说这张汇票是我质押给B的,我现在要拿回来,但由于没有写明“背书”字样,所以不能以此为由向C索要。这就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意思。
总的来说,就是对于有价证券的出质,须按法律规定的形式完成背书公示,才能使出质行为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仅交付权利凭证,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