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被派遣的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同工同酬,不应当在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方面实行差别待遇。
但是现实当中,正式工和派遣工待遇及人员管理等方面可能确实不一样。被派遣的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保、发放工资等,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签订是劳务派遣协议,双方是合作(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63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差异就是你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和你工作的公司只是派遣合同。一般情况下待遇和正式员工一样。
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由该公司派遣给企业去工作,而劳务派遣工的奖金工资福利社保则仍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发放,当然有时候劳务派遣公司委托所服务的企业代为发放工资。
而正式合同工则是所服务的企业直接与其签订合同,其福利奖金工资社保等等直接由企业发放。这就是正式合同工与劳务派遣工的区别。
一般来说,企业在劳务派遣工合同满可以通知劳务派遣公司辞退劳务派遣工,同时企业在发放福利的时候一般不予考虑劳务派遣工,因为企业没有义务考虑,而劳务派遣公司才承担福利发放的义务。
这就是为什么正式工平时拿的很多,而派遣工则基本上没有啥的区别。因为劳务派遣公司一般非常吝啬,他们就是要从这些临时工身上捞油水,哪里有啥福利给啊。
一般来说,正式合同工肯定比劳务派遣工收入要高一点,主要是在福利和隐形待遇上面,这一点因各企业实际福利情况而定。有的高很多,有的高不是特别多吧。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但是目前也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四大基本原则:
一、雇员租赁原则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二、同工同酬原则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让派遣员工与企业自身员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三、拒绝垫付原则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四、受益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有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