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三条 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中,被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污辱漫骂,情节较轻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就要依据治安处罚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1、想想自己有没有依法为民办实事。
2、想想人家为什么会辱骂。
3、请示一下领导,他为什么没有被骂。
4、请群众评议一下你是不是该骂。
5、如果你没有因为被骂而上吊、跳河、精神错乱,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处罚相对方的。
6、可以考虑适用治安处罚法和刑法。
7、和谐社会,公务人员应当有更多的体谅与包容,做到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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