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纠纷,可另行起诉解决。
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是办理离婚登记。正常情况下,办理离婚登记时,要对子女抚养问题一并处理,并要求体现在离婚协议中。
如果双方还未办理离婚登记,对子女抚养问题有争议,就只能继续协商或起诉,没法办理登记。
如果办理登记时双方隐瞒情况的条件下,办理了离婚。事后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有争议,并不影响离婚登记的效力。就子女抚养问题,协商不成,可到法院起诉。
上述分析供参考,需要具体帮助,建议带材料找律师具体沟通分析。
1、复婚问题。当地婚姻登记部门的说法是依法无据的,你要据理力争。如果仍拒不登记,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告其行政不作为。
依据: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而该条例对结婚登记是这样规定的:“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也即当地部门所谓的当时协议与现在情况不符不能进行复婚登记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2、入户问题。依照《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的规定,应向子女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即入户),一般要求提供准生证、出生证明,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如果未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申请入户的,实践中也是允许登记的,如果户口登记机关拒绝登记,你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告其行政不作为。
3、诉讼问题。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的,可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无法给你办理复婚手续。
4、必要时,建议你请个律师帮你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