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赔偿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330*7=37130元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据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赔偿(是依据工伤前工资计算的,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工资变化应进行调整)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5330*6=31980元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5330*4=21320元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等因没提供资料,故赔偿无法计算
如果你想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些一共会有多少,朱殷铭朋友的回答是对的,是依据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计算的。
你的疑问可能是本人工资按什么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是以事故发生前12个月缴费工资的平均数为基数计算。但是,如果上班不足12个月,则按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数,《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这么规定,但实务操作是这样的,广东省新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明文规定了。
如果上班是在1个月内受伤,还没有得到一个月的工资,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约定了工资,你就可以要求按合同约定的本人工资计算工伤待遇。
十级工伤赔偿金额在4万元以上,具体需要结合你的你的相关情况综合分析。
工伤赔偿范围:医疗费(据实报销)、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职期间的工资,后续治疗费,造成伤残的还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LS没说错。只是你在试用期,要乘以 60%
试用期间发生的事故算工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