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帝国皇帝掌握国家大权,英国的国家权力中心则是议会;
德意志帝国皇帝可以任命帝国首相和帝国官员,英国国王只有形式上任命首相的权力;
帝国皇帝有权召集和解散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有权签署和公布帝国法律并监督法律的实施,帝国军队由皇帝统率,军官均由皇帝任命,英国国王没有这些权力;
帝国皇帝在军事财政问题上有否决权,英国国王没有。
简单地说,德国与英国虽同为君主立宪制,但是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而德国的君主立宪制属于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在英国,自光荣革命以后,议会相继通过《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从法律上确认“议会主权”原则,王权开始受到限制,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废除法律或中止法律的实施;而且法律还规定,国王必须信奉英国国教,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根据这些法律,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才得以确立。在这样的政治结构中,议会处于权力的中心,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国王逐渐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总而言之,在英国,君主不直接支配国家政权,由内阁掌握行政权并对议会负责。君王的权力虚有其表,是国家的象征,这样的政治体制称之为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在德国,根据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德国虽然是联邦制君主立宪制国家,但是与美国的联邦制和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相比都不同:从联邦制角度看,它并不像美国各邦一律平等难分伯仲而是各邦中普鲁士居于中心地位;从君主立宪制来看,它也不像英国,君王权力受到议会的限制,而恰恰相反,皇帝和宰相是帝国国家的权力中心,议会基本没有什么实权。因为在德意志帝国,虽然议会有立法权,但是权力巨大的联邦议会(相当于英国的上议院)其议员是皇帝任命的,而议长是帝国的宰相,宰相由皇帝任命并对皇帝负责,这样联邦议会其本操纵在皇帝手中。帝国议会(下议院)虽然有立法权,但是其通过的法案必须经过联邦议会和皇帝才能生效。而帝国议会并无行政监督权,这说明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帝国议会实际上权力很小,处于一种从属的地位。这样在德国,君主任命对自己负责的内阁,直接掌握行政权,而由议会行使立法权。但君主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拥有否决权。这样的政治制度显然是二元君主立宪制国家。显然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的英国于二元制君主立宪制的德国是两种不同的君主立宪制度,这两种制度究竟哪个制度更为先进则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去看:如果仅仅从民主角度看,无疑英国的制度肯定要先进得多。但是民主的理想与社会现实的需求有差距时,理想的追求往往让位于现实性的需求。当德国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国家完成统一之时,普鲁士担负起了这一历史使命,统一后的德国得以迅速发展,进行工业革命,向外寻求海外市场,德国的发展到十九世纪末期将老牌的世界大国英国、法国抛在了后面,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世界强国。这样的成绩与统一后的德国及二元制君主立宪政体不无关系。但也恰恰是这样的体制,专制的毒素和穷兵黩武的传统使德国不惜一切代价与英国争夺海外殖民地和世界霸权,最终引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这也与二元制君主立宪制体制所保留的封建残余不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