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探视权的定义是怎么规定的

2024-11-07 0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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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现在这种情况最好是你们夫妻双方协商,如果闹得太僵对孩子也不好。如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按照法律规定也只能是执行孩子的母亲,你可以把法律的规定和你妻子说明白,探视权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也是法律施加给她的义务。而且暂且不论法律的规定,让孩子感觉到父母双方的爱对孩子的成长是最有利的!这是为孩子的将来好,为孩子的未来健康成长考虑。
判决里没有写明探视的具体方式具体时间等等,你们可以进行协商,尊重女方的意见,然后把具体方式固定下来。
当然最根本的方法是把抚养权变更过来。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明确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支持。
  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回答2:

探视权即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根据此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