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无效的特殊规定:
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技术合同,无效。
此外,根据技术合同的特点,合同法第329条专门规定: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是指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对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对方从其他渠道吸收先进技术,或者阻碍对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
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是指侵害另一方或者第三方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技术秘密的使用权和转让权或者发明权、发现权等的行为。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我国技术开发合同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两种。
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方要按委托人的要求完成研究工作,并提交开发的成果;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经费和报酬。
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是合作开发合同订立的前提。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完成全部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约定分工,分担相应的开发研究工作。
(二)技术开发合同的特点
1.标的是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
技术开发合同标的存在于开拓未知技术领域、解决新技术课题的过程之中,合同的顺利履行,是个从无到有,从未知到相对已知的创新过程。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技术成果在合同当事人签订开发合同时尚不存在,当事人还没有掌握,只有经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研究开发才能取得。
2.双方当事人共担开发风险
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创造性决定了开发行为存在风险,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因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对此产生的损失双方如何承担,当事人应在风险条款中加以事先约定。合同法第338条明确指出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3.技术开发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合同成立不必有物的交付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同时它又是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负担合同义务,一方从另一方取得利益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合同法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是要式合同。
没有特殊制度,按约定履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合同法履行。约定要详细一些,防止纠纷,一般都订立争议解决条款,就是预先约定出现争议时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