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账款 计税基础

2024-11-25 14: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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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企业预收账款时,因不符合会计的收入确认条件,故将起确认为负债,税法对于收入的确认一般和会计相同,计税时也不计入纳税所得。因此,这种情况下的预收账款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为0,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某些情况下,尽管预收账款在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但税法规定应将其计入当期的纳税所得,这样预收账款在取得当期已经就其经济利益计算缴纳了所得税,因此未来依据会计准则确认收入时,不应再计入纳税所得,而全额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0.该预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的差额,则是其在未来期间计税时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举例
甲公司20x8年8月15收到客户的预付账款260万,作为预收账款核算,依据税法规定,该款项应计入取得当期的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纳税所得税。则该项预收账款在20x8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如下
账面价值:260万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扣除的金额260-260=0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60-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