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近期的时政议论文

2024-11-22 23: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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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旅游法”管不了公款旅游

  参加会议是否属于旅游?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旅游法草案时,该问题引发委员热议。
  制定旅游法,在我国是一项填补法律空白的立法活动,其重要性和现实意义都不言而喻,因而备受关注。恰当界定“旅游”概念,正确划定旅游的范围,是旅游法为旅游各方设定权利义务的基础。
  不过,一些委员热议“参加会议”是否属于旅游,担心把“参加会议”纳入旅游范畴,“三公消费中所有出国友好交往都变成旅游了”;还有代表提出,立法要考虑旅游的组织者除旅行社外,还有“单位组织”。这些提法,都是在考虑如何把“旅游”和“公款旅游”切割,或者如何有助于监督“公款旅游”。
  委员们的初衷虽然不错,但如果寄望于通过旅游概念的厘定,起到“约束公款旅游”的作用,恐怕是找错方向了。
  草案中对“旅游”的概念表述确实有些问题:“自然人为休闲、娱乐、游览、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涵盖的范围过于宽泛。不过,完善“旅游”概念的出发点,应该是考虑如何更好保障游客和旅游经营者及其他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健康发展,而不是如何更有利于约束公款消费。
  其实,“参加会议”本身算不算旅游,很难一概而论,类似参加博览会、会展等活动,很可能就是旅游的一部分。不能因为其可能导致“因公开会”被误解,就彻底将之删除。
  不可否认,当前的许多“会议”都暗含一些旅游活动,甚至成为公职人员腐败的重要通道。但要防止借会议之名公款旅游,决不是旅游法能够规范和防止的。从性质和宗旨上看,这部法律根本不可能承担这些“反腐任务”,否则就会不伦不类。至于会议过程中的公款旅游问题,还是要靠规范和调整公款支付和监管的预算法等相关法律。
  其实,对于公款旅游,相关部门曾经多次出台专门文件,之所以效果不佳,关键还在于政府部门的“钱袋子”没有被看牢。现在中央和一些地方在推动三公经费的公开,但因普遍失之粗疏,公众还是很难看出有无公款旅游的端倪,因而也谈不上有效监督。要想根治公款旅游,很大程度还取决于各级政府预决算公开的详细程度。
  “旅游”概念当然有待完善,但方向在于如何更好揭示旅游本质,而不是承担“约束公款旅游”这样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规范和调整的范围过于宽泛,是“旅游法”不能承受之重。

回答2:

钓鱼岛、台海、南中国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