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单位自己拆除,则应由单位自行安置被拆除居民,筹措不小于原来面积不低于原房质量的房屋供你们居住。
2、如果是经国家审批的拆迁,那就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评估,并安置补偿,你们有权要求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3、由于所说房屋是你父亲工作多年的住房福利所在,因此,这份权益是不能剥夺的,百年后收回不仅是不合理的,也是不被法律所支持的。
希望上述内容可以帮得到你,我是北京隆安所专职房产律师,若有不明之处,可以继续交流。
1、如果按房改前后的一些政策规定推理,你父以前住的房子是单位分的,以前所谓分的房子产权是单位的,收很少的租金租给职工居住。当时房改,就是改变产权性质,由租住改为职工拥有部分或全部产权(产权的多少依据各单位的政策有所不同),由于你父没有参加房改,所以还是租住的性质,这一点对你很不利。
2、如果拆迁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产权主体,而产权主体是你父亲原单位,所以单位的思路基本没有错,还按租住的性质给你父亲(是否收租并不一定,可能用单位住房补贴抵扣)。所以单位说等百年之后收回,原因就是房子是租住性质,具有合理性。
3、如果你要维护自己权益,最好还是从原单位的房改政策入手,争取看,因为你父亲为单位作了贡献,看现在还是否还有机会得到单位的福利房。
4、虽然,我讲的情况对你很不利。但你可以自己分析一下我讲的是否有道理。
这是个政策问题。有时政策不一定合理,他调整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你说的是一种情况。现行政策应该是可以补办房改手续或另行安排,但应考虑先享受房改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