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公司的做法系违法操作。
根据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1个月辞职的(试用期为提前3日),即可离职。
对於工资结算,应当以实际工作天数计算。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理由扣除。你公司属於不合法扣除。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直辖市等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希望解答疑问。
违法,直接到劳动仲裁部门告他们。(各地劳动局有劳动仲裁)
他违反劳动法规定,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他不能扣你工资的,你公司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