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的门面未到期 房东要收回去怎么办?

2024-12-02 07: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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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回答2:

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因此,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租赁物因买卖、继承等使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租赁合同对新所有权人仍然有效。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119.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 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

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大网

回答3:

房屋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都应当遵守合同约定。

房东提前收回没有法律根据,你有权拒绝,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你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要求房东赔偿你的损失。

损失包括店面装修费用在剩余租赁时间应分摊的部分,预期继续经营到合同结束可以实现的收益等。

扩展资料:

租赁合同有定期租赁合同与不定期租赁合同。

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及承租人均可随时主张解除租赁合同。

在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主张并经过相当期限之后,该租赁合同可以终止,当事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而消灭。

在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届满而又未续签的,合同关系消灭。

当事人对租赁合同期限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期限,以及未采用书面形式且当事人对期限有争议的,均视为不定期租赁。

另外,《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合同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由有期限的租赁合同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要具备如下要件:第一,原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仍对租赁物使用、收益,而未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以履行其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第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出租人并未即时表示反对。所谓未即时反对,就是指对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虽在租赁期届满以后,出租人也未马上表示反对的。

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则使租赁合同期满后仍可转变为不定期租赁。不过,出租人是否必须明知承租人有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事实,学说上有不同意见。

我们认为,一般而言,合同期满当然应当终止,双方之间合同关系即告消灭,承租人自然应当返还租赁物而不得继续对租赁物使用、收益,这是承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必出租人特别请求或主张。

因此,如果出租人并不知道承租人继续对租赁物使用、收益,当然也就无法向其表示反对意思。

对于出租人不知道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仍对租赁物使用、收益这一事实的,不能认为租赁合同可以当然地继续,并成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合同期限虽未届满,但出现法定或约定情事,而由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房屋租赁合同终止

回答4:

老房东可以卖.但谁买了也要继续租给你,合同法上有明确规定。

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执行。没有约定违责任承担方式的,可以主张要求对方承损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预期收益的损失。

第一,要求房东按照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没有可以主张赔偿责任,包括返还剩余租期内的房租,因为房东违约给你造成的实际损失。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回答5:

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执行。没有约定违责任承担方式的,可以主张要求对方承损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预期收益的损失。

第一,要求房东按照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没有可以主张赔偿责任,包括返还剩余租期内的房租,因为房东违约给你造成的实际损失。

扩展资料: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房屋租赁合同作出不同的分类:

1、住宅用房租赁合同和生产经营用房租赁合同。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目的和用途不同,房屋租赁可分住宅用房屋租赁合同和生产经营用房租赁合同。

2、公房租赁合同和私房租赁合同。

根据租赁房屋所有权的性质不同,可将房屋租赁合同分为公房租赁合同和私房租赁合同。

3、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租赁期限,可以分为定期房屋租赁合同与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的一种重要形式,与一般财产租赁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不动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的种类为标准,租赁合同可以分为动产租赁合同和不动产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

2、合同的相对性会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具体表现为:

①“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对房屋受让人的限制。为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法律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根据该原则,在租赁期限内,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房屋受让人继续有效。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房屋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