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关系
(一) 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600)
1、设立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由人民银行总行审理后报国务院批准;设立商业银行的省级分行或计划单列市分行,由商业银行总行提出申请,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批准;设立地、市级分支行,由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提出申请,报人民银行大区分行批准;设立县(市)支行、市区办事处、地市级分行营业部,由商业银行地市级分、支行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审核,报大区分行批准。
2、对商业银行的检查和监管,包括不定期检查、金融机构年检和专题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机构设立的合法性,执行政策情况,经营情况等;监管商业银行的全部业务,包括对其资本结构的监管,对其资产负债比例监管和风险资产监管,对其信贷计划执行的监管,对其存贷款业务活动的监管,对其结算业务的监管,对其利率管理的监管,对其外汇业务的监管等。
3、商业银行的主要领导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才能履职。
4、商业银行依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在对银行名称、注册地点、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进行变更之前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5、商业银行因各种情况不能继续经营,需要终止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才能清算和注销银行法人资格。
(二) 商业银行在业务上接受中央银行的监管 (362)
1、商业银行办理存款业务,须遵循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幅度确定存款利率,其办理贷款业务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幅度确定贷款利率。
2、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使商业银行的长期贷款、中期贷款、短期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债业务等保持合理的比例,使各种期限的负债业务也保持合理的期限和结构。
3、商业银行的重要投资须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进行,并事先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4、商业银行应定期向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等报表和其他资料,接受人民银行的检查监督等。
5、商业银行违反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构成行政责任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央银行是国家银行,我国就是“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直接管理的一个省部级的部门,属于事业单位,是制定国家政策,监督、管理其他商业银行(企业单位)的行政领导机关。
商业银行是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监管下专门从事商业结算、汇兑、储蓄、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单位,象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深发展、浦发银行等,前四家是纯粹的国有独资银行,后面的是股份制银行,相对来说工资更高。
中央银行是国家银行,就是“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直接管理的一个省部级的部门,属于事业单位,是制定国家政策,监督、管理其他商业银行(企业单位)的行政领导机关。商业银行是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监管下专门从事商业结算、汇兑、储蓄、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单位,象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等,前四家是纯粹的国有独资银行,后面的是股份制银行,相对来说工资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