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的种类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
有两种,一种是国税的,一种是地税的,国税的是经营货物销售及劳动;地税的是服务业,代理业等等
(一)单位纳税人(含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包括: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3.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4.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非正常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申报转办单位纳税人登记的。
该事项不适用实施“一照一码”的纳税人。
(二)个体经营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包括:
1.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2.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3.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4.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非正常纳税人的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申报转办个体经营登记的。
国地税联合登记的,任一方税务机关均可为其办理设立登记,双方信息共享。
(三)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无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4.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5.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的。
(四)一照一码户信息采集
各省税务机关在交换平台获取“三证合一”企业登记信息后,依据企业住所(以统一代码为标识)按户分配至县(区)税务机关;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之间能够建立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接口(以下统称信息共享平台)并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可以参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做法,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纳税人进行“三证合一”登记模式改革试点,由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只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赋予其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