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国籍的中国人在中国立遗嘱应适用哪国法律

2024-12-30 22:4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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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时所在地、立遗嘱人作出处分或死亡时国籍所属国、立遗嘱人作出处分或死亡时的住所地、立遗嘱人作出处分或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在涉及不动产时财产所在地等其中之一均可,应在遗嘱中注明选择适用的法律。
《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1961年10月5日订于海牙1964年1月5日生效)
【来源】《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 上册 总论 冲突法》李双元主编
【标题】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
【时效性】有效
【签订地点】海牙
【签订日期】1961/10/05
【生效日期】1964/01/05
【正文】
本公约签字国, 愿意就遗嘱处分方式的法律冲突问题,制定若干共同规定, 决定为此日的缔结一项公约,并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凡遗嘱处分在方式上符合下列各国内法的,应为有效:
(一) 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所在地;或
(二) 立遗嘱人作出处分或死亡时国籍所属国;或
(三) 立遗嘱人作出处分或死亡时的住所地;或
(四) 立遗嘱人作出处分或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或
(五) 在涉及不动产时,财产所在地,在适用本公约时,如果某国内法是由不统一的法律制度组成,则应适用的法律应由该法律制度的有效的规则确定,如果没有此类规则,则由立遗嘱人与构成该法律制度的有效的规则确定,如果没有此类规则,则由立遗嘱人与构成该法律制度的各种法律中最有实际联系的任何一种法律确定。
确定立遗嘱人是否在某一特定地方设有住所应依该地方的法律。
第二条 第一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撤销以前所为的遗嘱处分。
如果根据第一条指明的任何一种法律中的条件,被撤销的遗嘱处分为有效,则符合该法律规定的撤销行为在方式上应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