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逻辑是这样的:A公司和自然人共同拥有B公司的股份,如果股东多于200人,对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是必须收购或回购减少股东人数。可采用A公司收购或者B公司回购减资二种方式进行,如果自然人不同意4倍溢价,那只能这样放着,B公司上市就无法继续进行。这个程序是要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等几个机构同时审议批准的,会里应该还要求收购后会同几家机构对该事项进行访谈。
A公司不可能把自然人持有的股份集合起来成立子公司,首先是全股权而非现金,无法注册;另外这些重大事项要经股东2/3以上通过,员工股东不可能同意表决。再有,如果这样做了,严重侵害股东利益,在B公司上市的历史沿革里面要充分披露,对B公司上市会造成实质性影响。就是说A公司不能也不敢这么干。
还有,已经被收购的员工股东如果认为溢价不合适,可以与A公司协商通盘考虑,如果B公司上市成为大势所趋,那么大家都要让利和妥协,最终达到利益一致并共享上市溢价利益最大化的结果。
不会啊,完全不会啊。
不愿意卖的是B公司的股票。再来个子公司,那就是独立法人了,算是C公司。
B公司的股份不能变成C公司的股份。
除非你们主动愿意用B公司的股份换C公司的股份。
还有种可能就是把资产转移给C子公司。然后B不上市了,寻求c上市。那样做事可以的。
但是C公司的资产规模必须相当B公司,而且3年内还要连续盈利。加上其他一些上市条件。
相信母公司是不会那么做得。
不想卖就别卖。如果B公司肯定能上市的。
那么汇报肯定远远高于4元钱。
A公司说是回购,其实说白了就是被某些人收购了。他们花4元捡便宜货,一旦上市。20元卖掉。这算盘打的。当别人都是傻子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