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日劳动合同届满属于“劳动合同终止”。能不能得到公司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要根据以下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因此,只有合同到期后,公司拒绝续约,才要支付补偿的。
如果合同到期后,单位拒绝续约,要支付补偿。这确实和以前不同,是新规定,是想鼓励续约。
但不是无条件的都给补偿:
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以不低于原合同条件的标准希望与劳动者续签合同,劳动者拒绝,单位无须支付补偿。
你不同意续签合同是不支付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