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继承法》案例分析

2024-10-30 03: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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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孙某侵犯了孙冲的利益 ,应付赔偿责任!
(2)王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他的监护资格,变更监护人。
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3)王某可以担任监护人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回答2:

1、孙某侵犯了孙冲利益,应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
2、王某可以请求撤销孙某监护资格。孙某擅自处分孙冲财产,使得孙冲财产处于不安全的态势之下,孙冲权益遭受侵害,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根据相关人员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3、王某可以担任监护人。
孙冲近亲属都已不再,王某属于其关系密切的亲属,可以成为孙冲的监护人。

回答3:

(1),是,应当赔偿孙冲的损失。
(2)可以。
(3)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