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的问题

2024-12-27 00: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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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说的可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该规定第一条确定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像支付工资争议,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就是说,对方没有书面通知你,你什么时候仲裁,什么时候就是争议发生日,可能不超过六十天;
  第二条的意思是如果还在工作要工资,没有时效的问题,除非出现第一天规定的书面拒付的情况;
  第三条是说你拿工资条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根本不用仲裁,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那么时效可以中断、延长,比如你向企业索要过,时效中断,那么从你最后索要那天起再延长两年。
  不知道你的情况究竟是怎样,希望其中有符合你的情形。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的,没有时间限制,如果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应在一年内提出,但是仍然适用时效中断的规定。不过上述规定在今年5月1日后才适用,作为新知识供你参考。
  我认为,你的情况应该不超过时效。

  附:相关规范,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回答2:

如你因劳动权益受到侵犯而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通过仲裁方法寻求公正解决。方法是:首先本人应该亲自到受管辖的劳动争议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书及申诉书副本。申诉书应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证据及证人等内容。其次,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诉。根据法律规定,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如一方要提出申诉,必须在争议发生之日(即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60日之内提出申请仲裁,如无正当理由超过这期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就不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