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遗产继承法》规定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均等原则)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照顾原则)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权利对等原则)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义务对等原则)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协商原则)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养老育幼原则
互谅互让、协商处理遗产的原则
你好!遗嘱优先,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