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其中,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包括乙型病毒性肝炎,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没有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因此,在食品从业人员专项健康体检中,不再设定乙型病毒性肝炎有关体检项目。
只要肝功正常,别说运营推广,就是直接从事食品加工也没关系,这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办健康证都不查乙肝了。不过个别公司无视国家的规定,其实乙肝携带者的情况还是有的。
不会招收,我司也是食品加工行业,每一年都职工进行身体检查。查到有的一律解雇。
不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