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诉讼后如何向法院申请补交证据

2024-11-07 08: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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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以下是举证期限的规定:
1、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2、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5、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6、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7、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回答2:

只要没过举证期限,随时可以提供证据,如果是立案后想补证据,等案子到了审案法官手里,直接联系审案法官或开庭时提交就行。

回答3:

别超过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这是关键。在举证期限内,随时跟书记员联系提交证据就可以了。如果指定期限内无法提交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期,是否延期需要看是否有法定的延期的事由,最终由法院决定是否延期。如果是自己得不到的证据,可以在期满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保全证据。所以所有的事项需要和案件的书记员联系确认。

回答4: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六十八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