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里教师签的合同是否适用劳动法?

2024-12-16 00:25:52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当然适用劳动法,依据是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学校属事业单位当然适用,即使是社会力量办学(不属事业单位)也同样适用。
劳动合同中没有保险约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但仍是有效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没有违约金约定,但是如果恶意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03年9月5日起施行: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
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
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
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你还可以在下面网址查找正确答案:http://career.eol.cn/jypdzt_5669/20071008/t20071008_257564.shtml#1

回答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学校里教师如果不属事业单位编制,而是聘用制的话适用劳动合同法。提出辞职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如果由此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可以即时辞职而无需提前辞职。

回答3:

1、公办学校的老师是事业编制,适用《教师法》调整,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聘任合同,不适用劳动法调整。
2、私立或者非公办学的适用劳动合同法。

回答4:

是公办学校的在编老师,那就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没有保险也是正常的。
如果是私立学校的,不属于国家编制,那应该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