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买断是国企改制国家对国有企业职工历史贡献的一种补偿,我们这里2012年企业买断工龄是按企业上年效益计算的,不知道你们那里买断工龄的政策。
如果是到2012年才实施工龄买断,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第四十七条进行经济补偿,四十七条是对月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平均工资三倍的实行不超过十二年的封顶,对低于三倍的是不封顶的,应当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你的情况应当是3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补偿金公式的工作年限。
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同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不同:
一、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辞职。从2008年后直算。且仅仅社保缴费基数有误时,不支持经济补偿金(按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委内部文件);
二、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且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辞职的。从2008年后起算;
三、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合同无效理由辞职的。从2008年后起算;
四、以"拖欠工资"或"拖欠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辞职的。从2008年前起算。
五、以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辞职的,从2008年前起算;
六、以用人单位有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为由辞职的,从2008年前起算。
前三种理由只从2008年后起算,后三种理由从2008年前起算。
2008年后是《劳动合同法》,2008年前则是2001年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上述" 四、五、六"的情况下,2008年前与2008年后的法律均支持经济补偿金,而上述"一、二、三"的情况下,只有《劳动合同法》支持经济补偿金,只能从2008年后起算。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你的应发年总收入(包括工资、奖金、补贴等)(不是实发工资)除以12的月平均工资没有高于当地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那么你的经济补偿就不受3倍工资限制,也不受12年限制。月平均工资超过3倍的才有3倍和12年限制。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当时的规定是经济补偿金最多只支付12个月。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只是针对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平均工资的三倍的,才设了12年的最高年限。但是对于不高于上年度平均工资三倍的那些是没有规定上限的,所以现在公司与你买断工龄,要按你的实际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