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根据《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跨区涉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有跨区涉税项目的,应向主管局按一区一表(一式四份,纳税人填报后留存一份)的方式填报《西安市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变更、注销)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主管局应每周将《登记表》报送市局录入中心办理项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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