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在事故发生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申请工伤的识别根据前款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确定之日起1年内工伤事故伤害或被诊断和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鉴定,均应由区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按照全港性的原则。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在此期限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工伤处理等有关费用。
扩展资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事故受伤的;
(二)在工作时间之前和之后进行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时发生事故;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因工负伤或者因工发生事故而失踪的;
(六)非个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轮、火车事故在上下班途中造成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申请认定工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认定工伤申请书;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三)医学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
工伤鉴定申请表应当载明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工伤程度。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书面通知需要补充、更正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应该在事故发生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扩展资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伤残鉴定程序是: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等。
治疗终结,也就是说再治疗也不会有什么好转或者改变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伤残鉴定,建议出院后即到伤残鉴定部门进行体检,如暂时不能鉴定一般会告知你何时再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