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撤销权在法律上来讲,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定撤销权,另外一种是任意撤销权。两者的区别有以下两点:
1.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
(1)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赠与合同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性质;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具备上述条件的,赠与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2)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行使该项权利的要件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但已经履行部分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而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是,不仅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也失效,在赠与物的物权发生转移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受赠人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