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另有规定的是什么规定?

2024-12-20 06: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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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国家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另有规定的”是指国家(国务院或相关部委)所下发或制定的在本规定之个的另行规定。

  比如:《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公政治[2001]511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
  第三条笔试、面试、体检、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均合格的人员,按照综合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由省级公安机关商省级录用主管机关,以计划录用名额1∶1的比例确定人选进行考核和政审。不足部分,按照综合总成绩顺序依次递补。
  第四条考核和政审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缺点和不足、回避的关系以及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旁系血亲的情况等。
  第五条考核和政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省级公安机关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六条考核和政审工作应当遵循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组织考核与被考核人意见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客观、全面、公正。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成立若干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具体实施考核和政审工作。每个工作小组一般由2人以上组成,其成员从公安机关内部产生。
  第八条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中共党员;
  (二)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公安工作,具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经验;(三)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心理健康,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第九条考核和政审工作人员与被考核和政审对象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条考核和政审的主要方法:
  (一)向考核和政审对象本人及所在单位、学校的保卫部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派出所、居(村)委会了解情况;
  (二)向考核和政审对象的主要直系亲属所在单位领导、同事、人事部门和村(居)委会、村(居)民代表、派出所了解情况;
  (三)对其他有关人员个别访问;
  (四)查阅本人档案及有关资料;
  (五)公示被考核和政审对象的名单。
  第十一条考核和政审工作结束后,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应当写出署名的书面考核和政审报告,提出考核和政审意见。
  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考核和政审工作,应当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和考生的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处理。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回答2:

  各省公务员招考过程中,除了各省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的规定,国家对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方面的规定。规定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人民警察政审考核程序及内容
一、考核工作须贯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向考生及家庭主要成员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了解情况、查阅档案、听取群众意见等办法进行。
  二、考核工作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公安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考核考生必须两人以上,考核结果应形成书面材料和有考核结论。
  三、考核的主要内容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重大政治问题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⑴政治思想落后,怀疑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不满言行的或有抵制、对抗行为的;
  ⑵有扰乱社会治安、偷窃、赌博等不良行为的;
  ⑶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泄漏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
  ⑷参加非法社团活动受到开除党籍、团籍、学籍处分的;
  ⑸纪律散漫、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曾受到口头警告以上处分的,参与打架斗殴、拉帮结伙,与社会上不法青少年来往频繁、关系密切的;
  ⑹曾被劳教、少教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楚的;
  ⑺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⑻在招收期间直系亲属或关系密切的近亲属中有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和正在服刑的;
  ⑼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血亲在国外或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情况了解不清楚的;
  ⑽纹身的;
  其他有不适合做人民警察工作的。

回答3:

你这种情况没有问题的 1 你报的是什么级别的法院?要是最高院还可能查一查国家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实施

回答4:

自己去查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