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第三十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扩展资料: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三十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以后可以修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