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拆迁方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被拆迁人与拆迁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也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本身主要是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参与,如仅有一方,协议关系便不能生效。它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基于拆迁方程序履行合法、手续齐全、补偿合理的基础之上成立的。那么,农村房屋拆迁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能否撤销呢?今天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以其团队实际案例与大家讲一讲安置补偿协议如何撤销?仅供大家参考!
案情回顾:
柳先生是安徽省明光市XX街道某村庄村民,2014年在没有相关征收土地公告、安置补偿公告及其他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采用各种手段对其进行威胁,迫使柳先生与明光街道办事处签订《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在2015年年初柳先生通过网络、朋友介绍,最终选择专业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及谢律师来维护自己的权利。2015年3月24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关于柳先生签订《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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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质证
在庭审当中被告提供了三组证据,针对三组证据我方认为:第一组证据用地批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经过启动复议程序后,该证据是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后做出,因此该协议签订违法,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颁布在用地批复之前,因此不具有合法性;第二组证据柳先生非农业户口:户口性质转为非农业户口并不代表其丧失集体土地使用权;第三组证据柳先生领取补偿款、房屋系违法建筑、房屋腾空交付处置证明:违法建筑应由相应部门确定,涉嫌未批先占违法,领取补偿款并不能说明全部,需重新签订合法的拆迁补偿协议差价补齐。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说法
在柳先生案件审理中:
关键点之一是拆迁方未得到省政府用地批复之前与柳先生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不具备合法性。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本末倒置、未批先占属于违法。
关键点之二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不适格,不具备合法性。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关键点之三征收程序、手续的违法。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最终,与柳西金签订《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被判无效。在本案中,对于征地拆迁专业性知识的要求非常高,确定了唯有专业律师才能达到起诉的目的。专业律师的法律知识与庭审应变经验具有决定性作用。书本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提醒广大农民朋友,案例只能针对本案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合你的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莫要学习后自己试用,造成不可逆的后果,悔之晚矣!在此,期望广大被农民朋友在房屋权利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委托专业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才能有效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建议找律师介入办理,这样会省去很大麻烦,比自己去办理效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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