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您拿着案件材料,录音到当地律所当面咨询律师了解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第五十三条第四款 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一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