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零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香港基本法是中国现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按照法理学的渊源分类法,属于基本法律的范畴。作为基本法律,香港基本法与民法通则、刑法等基本法律一样,是以宪法为根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但香港基本法又是一个特别的基本法律,与其他基本法律相比有许多新特点。
1、衡平法
2、普通法
3、《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4、《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载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性法律;
5、香港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
香港的法律沿袭英国,属于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与大陆实行的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属于两种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