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的土地征用费及占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应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出,计入无形资产核算。分录:借:无形资产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