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申请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为什么提出异议的很少?说明司法的不公正已经让人们失去抗争的信心和勇气!
申请人真惨惨,执行法官借口案件多,收了失信人的执行费仅执行一次就不作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