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抵押权和质权的实现方式予以差别化规范,质权人无需与质押人协商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也不负担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的义务。
《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根据文义解释,只有在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抵押权人才能不经法院而直接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否则,抵押权人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物权法》第219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文义解释,双方协商一致并不是质权人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前提条件,同时,质权人并不负担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的义务。
扩展资料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发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该文件第4条就“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申请人范围”问题进行了解答。
该条文明确规定“因质权人、留置权人可以自行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故当质权人、留置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时,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告知其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如果质权人、留置权人坚持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质权人享有质押物处置权的观点已经得到了部分实务部门的认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质权的实现不需要经过法院的。如果双方对折价协议不成,就可以由质权人直接拍卖变卖了。
而抵押权的实现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就要经过法院。
-------------
具体法条,你要比较物权法对于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就可以明确了。注意一个有法院,一个没有。
(抵押权的规定是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未达成协议,就要请求法院拍卖了。而质权规定得很明确,只有折价是双方协议,“拍卖、变卖”是“也可以”,不需要双方协议的,质押与抵押规定有明显的区别)
---------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又例如,提到了质权人拍卖:《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担保法》担保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出质人可以主动请求出质人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得直接请求法院变现质物;出质人已经主动请求的,因职权人怠于行使质权造成损害的,质权人
不可以没有处分权。债券到期后不能履行的可以协商以质物出价或请求法院执行。担保法71
必须经过法院,没时间给你找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