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是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领域最早缔结的国际公约,被称为是工业产权的母公约。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陆续产生了涉及专利、商标、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等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子公约,为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巴黎公约》是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领域最具影响的国际公约之一,至今为止已经有173个国家正式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巴黎公约》也是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明确规定的,要求全体WTO成员必须执行和遵守的4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之一。
《巴黎公约》所提出的保护知识产权国民待遇、优先权、独立性等基本原则,成为以后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至今仍然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25年来《巴黎公约》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科技的发展等方方面面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巴黎公约》是我国继1980年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公约》以后,加入的第二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巴黎公约》的加入为我国1985年4月1日实施《专利法》创造了条件。如果没有加入《巴黎公约》,《专利法》中设置的优先权等制度实际上是无法实现的。
《巴黎公约》的加入为我国参加其他相关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特别是《巴黎公约》的十余个子公约)铺平了道路,在加入《巴黎公约》以后,我国先后加入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年10月4日)、《专利合作条约》(PCT)(1994年1月1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协定》(1994年8月9日)、《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条约》(1995年7月1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95年12月1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协定》(1996年9月19日)、《专利国际分类协定》(PCT)(1997年6月19日)等国际公约,直接促进了我国专利和商标等制度的发展。在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主要知识产权法当中,处处可以看到《巴黎公约》及其子公约条款的身影。
《巴黎公约》的加入为我国企业走向世界,在国际范围内谋求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商标、商号等工业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在《巴黎公约》173个成员国和WTO的153个成员的范围内,我国企业可以依据《巴黎公约》主张和维护自己工业产权的合法权益。
《巴黎公约》的加入同样也为《巴黎公约》173个成员国和WTO的153个成员的国民,在我国谋求发展,从工业产权保护的层面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有力推动了我国的招商引资、改革开放。
《巴黎公约》对于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的作用和贡献是可圈可点的。《巴黎公约》,永放光辉。
巴黎公约是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领域最早缔结的国际公约,为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也是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规定的,要求全体成员必须执行和遵守。巴黎公约提出了保护知识产权国民待遇、优先权、独立性等基本原则,这些原则至今仍然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因此,可以认为巴黎公约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物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